《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四)
1. 参战退役军人依法享受哪些优待?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参战特别优待机制。对参战退役军人实行特别优待,主要体现在以下措施:(1)对参战退役军人优先安置;(2)参战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保障;(3)各级人民政府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4)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参战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等。军人因参战致伤病残的,退役后还享受残疾退役军人的有关优待。退役军人保障法还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在“普惠”退役军人的基础上,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给予参战退役军人“特惠”。
2. 军人退役后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退役军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军人退役后仍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继续做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的积极实践者和传播者,把人民军队的先进思想、优良作风和高尚品质融入社会生活、工作岗位中去,以身示范,成为社会楷模和岗位标兵。(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退役军人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遵纪守法的意识,是国家关心和社会尊重的对象,更应知法、守法、护法,不断强化法治观念,主动维护宪法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3)保守军事秘密。军人退役后仍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牢记军人保密守则时刻保持警惕,做好防间谍保密工作,坚决杜绝通过网络平台、通信群等方式散布、讨论涉密事项,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泄露军事秘密内容。(4)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大退役军人要深入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点要义和内容精髓,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思想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为基本行为准则,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退役军人的社会角色和工作岗位虽有所转变,但忠诚于党、心系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永不能变,继续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3.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由哪些单位负责?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管理体制作了规定。(1)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2)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除退役军人事务部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有关部门还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包括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国防动员部等部门。(3)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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