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庆阳市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
各县(区)退役军人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税务局:
为促进退役军人到企业、产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实现稳定就业、投身“双创”实践,保障退役军人在就业创业时享受更多优待优惠,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甘退役军人发〔2021〕84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落实扶持政策,保障享受优待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上幅50%的高限即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二)对退役士兵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退役军人及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退役军人在庆阳市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吸纳带动就业3人(含3人)以下的、4-5人的、6人及以上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等费用。同一法人代表名下有多家企业的,只能享受一次。
(三)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扶持政策和就业补助政策,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合伙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退役军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的10%。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含新招用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拓宽就业渠道,充分促进就业
(五)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六)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不低于5%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明确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
(七)各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或积极组织区内企业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举办的专场招聘活动,鼓励企业与退役军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实现常态化招录退役军人。
(八)各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区内经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署协议,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开展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精准创业帮扶服务,不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九)加大就业援助帮扶,确保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积极鼓励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人自愿前提下,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兜底,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十)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各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建好共享台账,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中国开发区网等平台,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定期统计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享区内退役军人就业数据。有条件的可以探索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服务点,进一步强化沟通协助和信息共享。
三、开展创业帮扶,优化创业环境
(十一)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对各区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优惠或免费提供退役军人场地、设置退役军人专区的,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对达到出孵条件继续留园的退役军人企业要给予适当优惠。
(十二)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减低创业成本。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十三)探索引导区内企业、行业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产业园,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帮助和更好服务。
(十四)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有条件的要引导社会力量成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就业创业促进会。
四、强化服务管理,突出支持培育
(十五)发挥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十六)鼓励各区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简化相关核准手续。
(十七)开展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比赛,加大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宣传推介和支持力度,利用媒体平台持续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案例。积极营造适合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和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
(十八)加强对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信用培育。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高信用等级管理的,应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十九)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各区相关制度及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和省、市、县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引导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切实做好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各项工作。
庆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庆阳市发展改革委
庆阳市科技局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人社局
庆阳市自然资源局
庆阳市商务局
庆阳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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